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 校园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群策群治”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章 校门进出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校园实施封闭式管理,教职工、学生凭校牌出入校门。来校联系业务或访客等人员,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持“来访登记表”进入校园。
第四条 外来人员携带或车载物品出学校大门,应交验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对于无证、证物不符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门卫有权阻止其出门或扣留所带物品、教职工、家属、学生携带或车载物品出学校大门,应同门卫说明情况经允许后方可放行。
第五条 非学校公机动车、私家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为食堂和小卖部交送生活物品的机动车,必经有学校应急管理办核发的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六条 骑自行车进出学校大门时要下车。学校大门每天晚上9:30至次日6:30关门,关门后除教职工、食堂和小卖部值班人员外,其它人员无特殊情况,原则不允许进出。
第七条 禁止上门推销人员进入校园,严禁任何人员爬墙,翻门进出校园。
第三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其它地点。
第九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不得快速行驶,应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并落锁,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打球以及进行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校园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播放淫秽录像、非法传教、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学生组织、社会化服务单位以及外单位租(借)场地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并扎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楼、实训褛、实训车间、办公楼、图书馆、食堂、小卖部、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张贴广告,悬挂条幅。
第十六条 不准在校园刻画、有意踢踏墙壁,不准涂抹、损毁各种标志、擅自挪动校园石桌、石凳等公共设施以及路障、交通、防火等标志。
第十七条 不准损坏水电管网、路杆路灯、公用电话、体育设施、宣传栏等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不准在校园遛狗。
第五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藏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且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严禁在易燃物品周围用火、生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且要与火源、助燃剂以及周围的可燃物隔离。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范围:办公楼、实训楼、实训车间、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完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自动防盗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和防火安全设施由应急管理办负责安装及维护。其它防护设施(如门窗、防盗网等)丧失安全防范功能时,由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中的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等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应急管理办和总值班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现事故苗头,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应急管理办报告。
第七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来学校临时务工或学习并居住或留宿在学校内的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内暂住人员由应急管理办统一登记造册、办证、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用工部门负责人、社会化服务单位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务工人员必须接受用工部门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二条 来校务工及社会化服务人员,必须于来校后3日内携带身行证和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的村级以上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由用工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行政办办理登记手续。来校参观的暂住人员,必须于来校后3日内由主管部门到行政办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出入证》。否则,应急管理办有权随时将其清除出校,并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暂住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治安、消防、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区和教学及办公场所赤脚、穿背心、穿拖鞋,不得在学校内接待或留宿外来人员。暂住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离校时,须到应急管理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所办证件。
第三十四条 暂住人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应急管理办的管理和查验,凭学校签发的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凡拒不接受管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社会化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社会化服务部门所经营的场所,开业前必须经过应急管理办安全验收,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开业。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开设临时经营性摊点,必须经过应急管理办审批,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第三十七条 校园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但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办消防和安全等方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校园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学校综合治理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校园经营场所不得进行涉赌性质的经营或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活动。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书刊、光盘等物品。
第四十条校园食堂、商业网点不得出售烟、酒及带有果壳果渣类的食品,不得为学生提供吸烟、饮酒的场所。
第九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对领导干部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影响学校稳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因失职、渎职、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按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犯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勒令离校,触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犯校园商业经营、服务相关规定的,应急管理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勒令停业整顿,直至解除经营或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在校生违法违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办、德育处、教务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安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